中国科学院文件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86)科发干字第05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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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国科学院职工休假制度试行办法》的通知

院属各单位 、院机关各部门 :

现将对原《中国科学院职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、野外

科学考察人员就地休假暂时办法》修改后的《中国科学院职工

休假制度 试行办法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望各单位加强

休假工作的计划性,做出适当安排。

 

中国科学院

 

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

 

中国科学院职工休假制度试行办法

 

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,保持旺盛的精力,促进科研工作的开

展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一 、凡我院正式职工,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,每年休假十
天 ;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,每年休假十五天 ;二十年以上者,
每年休假二十天 。

 二、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,凡享受非放射性乙级以上保健津贴
者,可加假十天(含工龄不满五年者)。㈠、㈡项相加最多不超过三十天。

三、在艰苦地区(远离工作单位的严寒、沙漠、沼泽、出海、热带雨
林及生物稀少、海拔三千米以上高山)进行野外科学考察工作的人员,连
续科考满二个月者休假十天,然后每满一个月加假五天,累计休假最多不
超过三十天。以上㈠、㈢项相加最多不超过五十天。

 四、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,除享受探亲假外,工
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,给予假六天 ;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,给
予假八天 ;二十年以上者,给予假十天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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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休假的天数不含法定的节假日和星期日。
五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享受休假

1.在本年度内,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,造成经济损失达二千元以上者。

2.在本年度内,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者。

3. 在本年度内,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;病假四十天以上者或病、事
(不超过二十天)假累计超过四十天者。

4. 属正常工作调动,不服从组织分配、三个月不到者或待分配三个月以上者。

5. 凡享受校、院寒暑假的职工。

6  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者。

7 由组织上安派疗养、或休假超过休假规定的天数者,但疗养时间少于应
享受休假天数的,可补足休假天数。

8  在当年休假后,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,则下一年度不给予休假。

六、 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分期、不跨年度使用。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合
理安排好职工的休假,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
七、 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、符合享受
休假的职工,在上半年调入的,当年可享受休假;下半年调入的,
应从下一年享受休假。

 八、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,各种福利待遇及奖金不变。
享受保健津贴者,按保健津贴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。

九、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。原(84)科发干字0150号文即行
废止,待国家有统一规定时,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。